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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QingDao.缩写 ALSS)
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我市企业、有关部门、金融、新闻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从事于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大众服务,促社会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进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协会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服务资源、网络资源,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协调推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各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引导会员协调推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搭建一个企业、政府、金融、中介机构、高校、新闻媒体等协同沟通、交流与提升的平台:
1.定期举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不同专题、不同层次的研讨会,并使之成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研讨交流形式,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探讨问题、交流经验、互换信息。
2.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和其他劳动保障学术经验资料,提供定期书面交流平台,传播先进经验。
3.建立协会网站,提供网上服务及交流平台。
(三)培训企业劳资干部,定期举办培训班或者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和到国内先进地市学习参观等形式,以此来提高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推进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四)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依托协会成立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实体和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人事代理、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跨国劳务输出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对口培养专业技工等业务,为广大企业服务。
(五)根据有关规定,同国内外有关组织发展联系、交往、合作,以期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与推荐工作。
(七)对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优秀协会工作者进行评选和表彰。
(八)承办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交办的有关事宜,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代理事宜。
(九)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积极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凡是我市的企业、事业、金融、新闻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要求退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退会,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一般会员(非理事或非理事单位)入、退会可经常务理事会委托,由秘书处决定并办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和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 有权向协会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有权以优惠价格享受协会下设中介组织提供的专业化综合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规定;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完成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调查报告、工作建议、研究成果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撤销。
第十三条 为使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了解协会情况,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本会实行准会员(或称预备会员或实习会员)制度。申请参加准会员的团体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被吸收为准会员后,不必缴纳会费,即可享受会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及服务〔不包括第九条中(一)、(三)款及第十条中(四)款〕。准会员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准会员单位可随时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采取协商推荐的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确定协会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的机构开展活动;
(五)审定和推荐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先进经验、先进事迹材料等;推荐和表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会员单位和个人;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推荐会员进入理事会;
(九)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函询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政府领导干部任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三)有关团体、单位的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开支及管理办法
本协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严格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配备财务人员专管,日常经费开支严格法人审批制度,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协会内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协会会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按照社团经费管理要求,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特制订协会收费标准,提请审议。
会员会费分为:一、个人会员会费;二、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
企业会员单位会费:大型企业每年2000元;中型企业每年1000元;小型企业每年600元;事业单位(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和社会团体会费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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